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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论文写作环节抄袭、剽窃行为认定办法
时间:2011-6-1 20:44:17 来源: 本站 作者:国民教育本科部 编辑:梁丹 访问次数: 关 闭

为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和严谨求实的学风,加强毕业论文写作环节的教学管理,规范毕业论文写作行为,根据《山西大学学籍管理条例》(山大教字[2007] 23号)和《山西大学毕业论文(设计)的工作规定》(山大教字[200661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对待毕业论文写作,严禁抄袭、剽窃、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。

二、毕业论文中的引文应以引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;凡引用他人观点、方案、资料、数据等,无论曾否发表,无论是纸介或电子版,均应详加注释;凡引用文献资料的,应在文献综述中如实说明。

三、学生所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、剽窃行为:

1. 使用他人的观点构成论文的全部、核心或主要观点者;

2.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(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)的结构、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,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的30%者;

3.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(包括引文在内),文字一致率达到70%以上者;

4.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(300字以上)的文字基本相同,一致率达到80%以上,并未加注释,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;

5.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(100字以上)的文字基本相同,一致率达到90%以上,并未加注释,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。

6、注释不是在引证名言、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使用,而是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;或引用他人资料、数据五处以上未加注释者。

四、学生毕业论文抄袭、剽窃、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采用论文防抄袭系统检测,由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认定。

五、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、剽窃、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,其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为不及格,当年不得参加二次答辩。

六、并按照《山西大学学籍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、剽窃、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,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;在取得学士学位之后发现的,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,撤销其学位。

六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民教育本科部负责解释。

 

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

山西省委党校国民教育本科部

20105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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