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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属国有企业党校,山西社会主义学院: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,结合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,现就2024年度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评审范围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(山西行政学院)、山西社会主义学院、省属国有企业党校中的教师,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,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,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。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: (一)国家公务员(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); (二)退休人员; (三)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; (四)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中共党员。 二、评审条件 (一)基本条件 1.政治思想品德及业务能力要求 凡申报党校教师中级职称的人员,必须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;理论联系实际,实事求是,治学严谨,学风端正,遵纪守法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积极承担工作任务,同时必须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。 2.学历要求 申报党校系统教师中级职称人员,均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。 对近年来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,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。专业不相近学历,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。 3.任职年限 申报讲师职称,须大学本科毕业,任现职(助理级)满4年;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,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;研究生毕业,任现职(助理级)满3年;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,任现职(助理级)满3年。 申报助教职称,须大学本科毕业,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。 4.学术道德要求 求真务实,学风端正。在学术研究中,不得有抄袭、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;不得有伪造或篡改数据、文献、捏造事实、一稿多投等行为。对存在上述学术不端行为者,按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。 5.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,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数不少于所要求的任职年限,聘期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,申报当年上一年度考核须为合格以上等次。 6.申请转评党校系统教师系列职称 非党校教师系列职称,因岗位变动从事党校教师系列工作满1年以上,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,可转评同级党校教师系列职称。转评人员应当依照党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进行申报。 (二)具体量化条件 申报讲师: 1.教学工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,须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。 2.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,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(1)在《山西省党校系统评定职称重点期刊目录总览》来源期刊上,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,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; (2)在国家级及国家级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、教材、教参,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.5万字或在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、教材、教参,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.5万字; (3)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(排名前三名),或主持完成省社科联课题1项,或主持完成所在单位课题1项; (4)获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,或全省党校(行政学院)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(含主持完成系统课题1项); (5)参与并完成决策咨询报告、研究报告等智库成果1篇(排名前三名),获得省级领导批示(含圈阅)。 申报助教: 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。 三、申报程序 (一)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,符合评审条件即可申报。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、业绩符合申报中级职称条件的,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、资历、职称人员,申报中级职称。 (二)实行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要成立同行专家、单位领导和人事、教学、科研管理部门代表、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,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,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、工作态度、学术技术水平、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,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,出具鉴定意见。鉴定意见须注明推荐程序、民主评议情况、申报人员学历、资历、工作能力、业绩成果、学术技术水平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,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 (三)逐级审核申报 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。 四、工作要求 (一)严格申报推荐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、民主、平等、择优的原则,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。用人单位须将评审标准条件、个人申报材料、单位鉴定意见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推荐报告。推荐报告须注明推荐程序、民主评议情况、公示情况、被推荐人基本情况、教学科研主要成果情况及是否处于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等,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 (二)严肃申报纪律 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,实行“双承诺”制。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,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、合法性做出承诺,本着“谁签字、谁负责”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。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、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,一经查实,取消当年评审资格,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,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记录期限为3年;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,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 五、其他有关事项 (一)关于委托评审单位教学、科研奖项的认定 经省人社厅同意委托评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,任现职以来,在所在行业、系统、单位获得的教学、科研奖项,比照党校系统相对应的奖项,由党校职称办认定。 (二)本通知中所称“以上”均包含本级、本数,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的统计截至2024年11月22日。 (三)关于学术论文的要求 1.本通知中的“本专业学术论文”是指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(排名第一位)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。须附带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(中国知网、维普网、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、人大书报资料中心网站)下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验证检索页。否则不作为评审条件规定的具体量化成果计算。关于学术论文复制比检测,须出具中国知网的检测报告,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。论文复制比按照山西省委党校《〈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意见〉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办法》(晋校科字〔2015〕1号)文件有关规定执行。 2.为确保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的学术水平、学术价值,防止突击发表文章,下列情况的文章只计算一篇: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;申报当年发表的本专业非课题研究文章(无具体科研、技术项目内容的文章)。 3.学术期刊、报纸发表的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,在《人民日报》《光明日报》《经济日报》发表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。 4.发表在综合性期刊或报纸的本专业学术论文,须刊载于学术理论研究类版面,新闻、书评、时评、随笔、解读等类型的文章不作为评审条件规定的具体量化成果计算。发表在增刊、专刊、特刊、国内电子期刊、EI会议论文、论文集、学习方法类及教辅参考类刊物(读者对象为学生)、市(地)级报纸等报刊的论文,论文录用通知、录用证明等,不作为评审条件规定的具体量化成果计算。 (四)关于科研项目的要求 本通知中的“省部级科研项目”范围是以中央、国家部委名义下达的科研课题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(含专项课题)、全国党校(行政学院)系统科研项目、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(省软科学项目)。“单位课题”指省直单位或本企业集团公司名义下达的科研课题。 (五)关于学术专著的要求 1.本通知中的“本专业学术专著”是指任现职期间出版的与申报专业方向一致的学术著作,须提供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的“出版物信息查询”验证检索页,同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,否则不作为评审条件规定的具体量化成果计算。 2.本通知中的“国家级出版社”范围是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《关于印发<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一流出版社目录(2021年版)>的通知》(中校厅发〔2024〕36号)规定的13家一流出版社,即:人民出版社、商务印书馆、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、中华书局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、清华大学出版社、北京大学出版社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、上海人民出版社、上海三联书店、经济科学出版社;“国家级专业出版社”范围是是除以上出版社以外的国家各部委出版社、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;省级出版社范围是除以上出版社以外的其他省级以上出版社。 3.学术专著字数以版权页标注字数为准, 合著按前言、后记中注明的章节(字数)计算字数。未注明字数者,两人合撰的专著,排名第一者按60%计,排名第二者按40%计;三人合撰的专著,排名第一者按40%计,排名第二者按30%计,排名第三者按30%计;四人以上合撰的专著,排名第一者按30%计,剩余部分由其他作者平均分配。 (六)关于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项 本通知中的“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项”是指任现职期间独立或排名前三位获得的全国党校(行政学院)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(含优秀决策咨询奖)、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。 (七)关于智库成果的要求 本通知中的“智库成果”是指任现职期间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而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、研究报告等智库成果,否则不作为评审条件规定的具体量化成果计算。 (八)报送材料要求 1.全面运行党校职称评审信息化平台,申报人员须于2024年11月22日前注册信息化平台并完成网上申报(信息化平台网址:http://1.71.182.112:7300/dsf5/page_project.html#/pc/zc/login),报送纸质材料至省委党校西楼二层216、221房间(山西省党校系统职称办公室)。 《山西省党校系统评定职称重点期刊目录总览》及填报所需的表格、填报注意事项、党校职称评审信息化平台操作手册等可登录山西省委党校门户网站(www.sxswdx.gov.cn)查询下载。 本通知中未及事宜,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办理。 特此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(联系人:梁 明 田 笑 联系电话:0351-7986319) |